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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立法与表达自由不矛盾

发布时间:2021-11-23 19:39:44 阅读: 来源:被套厂家

12月2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草案”。该决定草案明确规定,国家保护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和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电子信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公民个人电子信息,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电子信息。

虽然草案的具体内容尚未披露,但其强化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立法宗旨,无疑契合了当下广大网民的关切和需求。近年来,互联网迅速普及,网上购物、网上交友等发展迅猛,在为广大网友带来巨大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个人信息泄露的烦恼。非法收集、贩卖和使用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活动日益突出,严重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和人格权,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针对此类违法犯罪,2009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刑法修正案(七)》,增加规定了“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等罪名,强化了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上海理工大学附属小学。但由于此类违法犯罪活动隐蔽性极强,被害人本人往往也难以察觉和发现淘宝电商,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受到打击和追究的案例十分罕见。

从已经破获的部分案件看,公民个人信息泄露的“源头”主要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其他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包括医疗、银行、民航、电信等一些部门和服务机构。它们在履行职责或提供服务过程中,具有收集、查阅、管理、控制公民个人信息的便利。而这些部门或机构的个别“内鬼”,为了经济利益非法、大量出售公民个人资料,成为侵害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的“源头”。因此,强化公民个人信息保护,重在强化对这些部门和机构的监管。

目前,我国尚未制定《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法》,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还缺乏系统性的立法规定。在此背景下,立法机关从最为薄弱的公民网络信息保护入手,先行制定单行规定,既有利于解决当前突出问题,又能为今后全面立法奠定基础。决定草案作为我国第一部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方面的单行立法,值得关注和期待。

当然,网络立法的首要意义是保障公民网络活动的合法权益,为公民维权提供依据。其次,才是有利于政府的依法管理,推动互联网的良性发展易企秀模板。对于网络造谣传谣、盗卖公民信息、侵犯他人隐私等违法行为,自然要依法追究;但与此同时,立法亦应依法保护公民的言论自由权、监督批评权,把公民行使宪法性权利的合法行为与侵犯他人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对于在网络上进行“人肉搜索”,收集、利用他人信息的行为,可以借鉴台湾地区《个人资料保护法》的规定,明确合法行为与侵权行为的边界,例如:凡“个人资料取自于一般可得之来源”,如取自互联网已经公开过的个人信息等,则任何人均可取用;凡“与公共利益有关”、“为增进公共利益”,亦可收集或处理、利用他人个人信息等。

保护公民网络信息安全,与保障公民的表达自由并不矛盾。对于近来“网络反腐”中披露官员个人隐私的问题,必须进行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基于公众的知情权和舆论监督权,法律对官员隐私和名誉的保护有所限制,只要不是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即使举报有失实之处,也不应追究举报者的责任。特别是基于财产公开的义务,官员在财产上并无隐私可言。因此,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并不妨碍合法的“网络反腐”。

毛立新:律师、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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